一、本所坚持“科学规范、客观独立、严谨求实”的质量方针,坚持“科学、公正、服务、高效”的鉴定原则,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司法鉴定服务。
二、本所全体鉴定人员或工作人员均不做委托机关(或单位)、诉讼双方当事人(包括律师、代理人)的授权代表,不办关系案和人情案;当事人有法定理由要求鉴定人回避的,可向委托方提出申请。
三、本所依法接受社会、职能部门和个人的监督,如发现本机构鉴定人员或工作人员有违法、违纪行为的,欢迎向主管部门或质量投诉部门举报。
四、委托方应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和检验材料。因提供虚假情况或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后果,由委托方负责。
五、由于鉴定材料或客观条件限制,并非所有鉴定都能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;鉴定意见可能会对鉴定申请人或被鉴定人不利;鉴定意见属于专家专业性意见,其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,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无权干涉。
六、本所严格依照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,实行统一收取鉴定费用,出具正式发票。如需进行其他检查、检验或出庭等所产生之费用另行支付。
七、本机构可以就委托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文书中的问题进行解释,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,可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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